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中石化集團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會副主席與公司出納、會計等3人,涉嫌挪用30萬元公款用於投資。
  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王某和翟某均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2002年,在任某擔任中石化集團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會副主席、王某擔任燕山石化公司出納兼北京燕山多元實業有限公司會計、翟某擔任燕山石化公司工會會計期間,3人經預謀,利用職務便利,於2002年12月25日至27日,先後挪用公款共計30萬元,用於個人投資進行營利活動,後於2005年5月歸還。
  2012年11月,3人被查獲歸案,挪用公款投資返利5.4萬元已退繳。該案今年3月27日在二中院開庭審理。
  法庭上,任某表示認可指控。他說,2002年12月,他擔任工會副主席時並不分管財務,因為以前擔任過辦公室主任,與翟某很熟,所以翟某找到他,說要以個人名義從燕山石化公司下屬的多元公司借點錢用來投資。
  他當時認為就是從小金庫借點錢,而且以後還要還,但並不知道這種行為屬於挪用公款,是犯法。
  王某表示,當時是翟某說投資款還差點,問她多元公司有多少錢,想借點,“任主席說可以先借一下,於是他們就以個人名義借了30萬元錢,每人10萬元,還寫了借條”。
  翟某則表示,當時借錢的事是王某主動說多元公司有錢的,並不是她問的。之所以找任某請示,是因為自己拿不准這樣做是否合適,加上任某是老領導,所以讓任某把把關。
  法院審理後認為,任某、翟某和王某身為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和翟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任某經偵查機關傳喚到案後能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鑒於任某有自首情節,王某和翟某具有從犯情節,且三人能認罪、悔罪,挪用錢款已歸還且獲利款已追繳,因此對三人均減輕處罰。
  最終二中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做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挪公款 燕化公司3人獲刑 公司歸屬於中石化集團 3人分別為工會副主席、出納及會計 涉案30萬元用於個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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