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國企職工郜新太舉報自己挪捐公款10萬元。 李鵬飛 攝
  中新網太原4月10日電 題:山西一國企職工三次向檢察院舉報自己挪用公款
  作者 李鵬飛
  “我先當回賊,再喊捉賊”,說這話的是郜新太,中鐵三局集團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建安公司”)旗下山西省太原建盛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建盛園林”)職工,從2012年起,郜新太三次通過不同方式向當地檢察院檢舉自己挪用公款,目前當地公安機關、檢察院已介入。
  挪捐10萬元公款
  2012年4月25日,郜新太向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捐款10萬元,當時捐錢時就明確告訴基金會,要開發票,但“我不是金主”,該基金會商量後決定,在為其開具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捐贈人一欄上註明為:郜新太(代辦)。
  郜新太介紹說,金主是建安公司,10萬元是建盛園林受建安公司委托拍賣出租其房屋收入的一部分。
  根據2010年10月19日建盛園林向建安公司的《請示報告》顯示,“受公司領導的委托對20層底樓1、2層的商業用房對外進行招租”,“成立招租委員會,由康有志、郜新太、單劍傑等人組成”。
  據郜新太介紹,其時招租事宜情況複雜,壓力阻力四面八方,所以承辦拍賣出租公司房屋一事主要還是他一人。
  鑒於此,郜新太決定“不議標”而是委托一家拍賣公司公開拍賣,同年11月17日,王勁輝以每年200萬元租金拍得,租期始於2011年3月1日。
  拍賣成功當日,郜新太跑去找建安公司總會計師陳東淼,“財神爺,把賬號給我,耽誤了要出事”,但陳東淼並無反應。
  陳東淼接受採訪時稱,建盛園林是與買受人王勁輝簽訂此次租房合同的甲方,租房收入應先歸入建盛園林的公司賬戶,而後由建盛園林與建安公司結算,應是公對公的帳務往來,不針對個人,所以當時未向其提供公司賬戶。
  於是,在建盛園林總經理康有志的同意下,郜新太以個人名義開辦了銀行卡,讓王勁輝將200萬元租金匯入郜新太個人名下。
  隨後在預付2012年租金時,“手緊”的王勁輝支付了一半租金。郜新太告訴王勁輝,餘款“別打了”。“那能行?啥理由?”王勁輝問。郜新太答,高價電和經常無故停電就是理由。
  在郜新太個人賬戶的300萬公款沒過多久,270萬陸續匯還公司賬戶,其中有10萬即是郜新太擅自做主捐贈,無論其供職的建盛園林還是其上級建安公司均未對其有書面授權。
  山西融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宗賢認為,其已構成公款私存,違反《會計準則》。劉宗賢表示,雖然郜新太在公司未擔任任何職務,但其個人有能力、有條件、有職務便利支配這筆個人無權支配的款項,已經屬於職務侵占。
  郜新太另在一家銀行準備了10萬元,隨時準備連本帶息歸還公司。即使如此,劉宗賢認為,違法行為一旦完成,即構成違法事實,超過3個月,即可構成挪用公款罪。
  賊喊捉賊三次舉報
  對於公款私存的國有資產長期在賬外的情況,陳東淼解釋說,曾在拍賣成功次年向建盛園林發去《審議建議書》、《催款通知書》,同時也向竟租方王勁輝代表的山西世旭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函催款。
  建盛園林總經理康有志得知記者的採訪意圖後掛斷了電話。
  目前公安機關派駐於該公司內部的公安分處已然進入初查階段,該處負責人唐俊輝表示,2013年12月接到建盛園林報案,但是針對竟租方是否涉嫌合同欺詐等經濟犯罪的報案,根據初查情況再確定,如果是經濟糾紛,公安機關就撤出,如果涉嫌經濟犯罪,就立案,啟動相關程序,“並不針對任何個人,更沒有涉及到挪用公款。”
  而小店區檢察院介入的具體時間,建安公司紀委書記史力已經記不確切了,只稱大約是在2012年4、5月,檢查機關來公司做過調查,作為公司而言,檢察機關介入,公司就只有等待結果了。
  檢察機關的介入與郜新太不懈地舉報自己不無關係。從2012年開始,郜新太先後三次向檢察機關舉報自己挪用公款。
  第一次自己寫匿名舉報信,第二次請朋友幫忙匿名寫舉報信,全都無果,第三次自己實名舉報自己,是在2012年8月15日。
  據郜新太介紹,小店檢察院副檢察長賈劍芳曾與其有過交談,但不了了之。
  根據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高檢發釋字〔2012〕2號公佈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七十八條:對於實名舉報,經初查決定不立案的,偵查部門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連同舉報材料和調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移送本院舉報中心,由舉報中心答覆舉報人。必要時可以由舉報中心與偵查部門共同答覆。
  但近兩年的時間過去了,郜新太仍未收到不立案通知書,賈劍芳對記者的採訪請求也未予回應。
  舉報自己另有目的
  郜新太不惜自殘,其委托的山西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秦符森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道明緣由。
  1977年,文革結束後,有人捏造事實,致使初到中鐵三局工作的郜新太被眾人批鬥兩個小時,其後兩年中,郜新太被停工,期間遭保衛股捆綁毆打,並不准郜新太調離,同時不准其參加高考。
  秦符森認為,這侵犯了郜新太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導致郜新太30多年來一直為一個目標活著:只要能被國家機關洗白正名,即使換來鐵窗生涯也無所謂。
  “希望他們來查我,包括租房合同本身並無糾紛,有糾紛都是我挑起的”,郜新太希望通過自殘解決其歷史問題,“我與這個公司有仇,但我真的不知該找誰。”(完)
(原標題:山西一國企職工三次向檢察院舉報自己挪用公款(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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