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企業排污被罰,環保局不點其名稱涉國家機密。去年底,武漢發佈該市有史來最大環保罰單——“某企業”廢水超標排放被罰121.5萬元。其實,這家企業已經多次因排污超標被罰,microSD但市民申請公開其信息遭拒。市環保局人員稱,這家企業的信息涉及國家機密,所以不能對外公開。(2月9日《京華時報》)
  不公佈污染企業的名稱等信息,是不少地方環保部門不成文的“規矩”。化療副作用儘管此舉被質疑為“變相保護違法排污企業和隱患企業,為排污企業遮醜”,但依然有人我行我素、樂此不疲。
  其實這也不難理解,那些大量排污的企業,一般都是大企業,有的還是地方上的財政支柱。他們財大氣粗,要雨得雨、要風借貸得風。某些企業的老總說不定還身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一類的職務,經常會行使“參政議政”的職責。每逢地方上有面子工程出爐,他們必慷慨解囊或捐款、或贊助,深得領導喜愛。甚至,環保部門和排污企業看似對立,實則統一,兩者相互依存、你來我往。經常打交道,難免生感情,可能會出現“靠污染吃污染”的怪相。這裡面有太多“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東西。這不由得讓人擔心:對排污企業如此厚愛有加、連企業名字都當成“保密資料”不予透露,環保部門平日的執法又怎能令人放心?
  武漢環保局不點污染企業的名字,這回給出的理由是“涉及國家機密”。確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預防癌症行審查。不知當地環保部門對涉事企業的相關信息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審查?所謂“國家機密”,是依法審查後認定的,還是“想當然”?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環保部門此番認定的“國家機密”,履行了上報和確定程序嗎?
  “國家機密”很重要,但“國家機密”也並非絕對不能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經權利人同意公抗癌食物有哪些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企業超標排污且屢教不改,很顯然已經涉嫌“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同時,“國家機密”也要有邊界,不能只要戴上這頂大帽子,就“無所不包”。企業生產的產品性質敏感,需要保密;但行政處罰事項並不屬於涉密事項,何以也要諱莫如深?既然有納稅人對此提出質疑,說明公眾有這方面的民意訴求,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提供更翔實的信息,恐怕才是更明智的做法。
  文/喬志峰  (原標題:“國家機密”也要有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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