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缺乏一套可落實的司法程序。兒童是沒有社會化的群體,依賴性非常強,一旦巴里島受害,沒有獨立表達訴求的能力。兒童有什麼樣的訴求,向誰起訴,誰來控訴,誰來負責,都沒有相關規定
  □本報記西服者劉建
  在上海,一名10多歲男孩因信用卡代償遭受親生母親和繼父的殘暴虐待被社會廣泛關註。
  這名男孩因父母離異,原先判給父親撫養。讀小學一年級時,父親因病去世,孩子的奶奶因為沒有經濟能力撫養,便將男孩交給親生母親,而男孩的母親再婚後又有了一個孩子。當前夫的孩子重新當鋪回到身邊後,這位母親覺得現在的家庭平靜而幸福的生活被擾亂了,於是和現任的丈夫對孩子開始了沒完沒了的虐待行為。
  儘管親生母親和繼父都有著良好的職業背景,有著寬敞舒適的住房,但男燒烤孩沒有自己的房間,睡覺要等父母和妹妹睡了以後才能在沙發上休息,更多的時間是被罰站在客廳里。一點點的小錯誤就會受到打罵懲罰,不給吃飯是常事,繼父甚至當著鄰居的面打男孩。鄰居原本以為是父母教育孩子,看到孩子的傷痕才知道原來是毒打。曾經被打得耳朵撕裂傷,從耳朵里抽出兩罐血,甚至3根肋骨被打斷。
  鄰居目睹男孩被打心中憤憤不平,把男孩的遭遇傳播到籬笆網的論壇里,引起了社會廣泛關註。上海市寶山區警方、高境鎮青少年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多次上門調解處置,並採取相關措施,最後繼父寫下“今後將不再毒打”的保證書。
  男孩的遭遇絕非個案,上海市社會科學院青少年研究所對全市18歲以下兒童的多次抽樣調查顯示,每年有8至13萬兒童受到父母不同程度的虐待。
  法律規定操作性不強
  家庭問題研究人士表示,很多家長對一些虐待行為習以為常。
  “我國原則禁止虐待兒童的法律法規很多,比如憲法、刑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但大多是倡導性的,不具可操作性,不足以保護兒童‘免遭傷害’。”上海律師富敏榮指出,法律規定的虐待僅限於一些嚴重的暴力行為產生的身心傷害,非親屬間的虐待行為也沒有囊括在內。
  “從虐童行為本身的內涵看,它其實包括了所有對未成年人的侵害,未成年人保護法缺乏一套可落實的司法程序。兒童是沒有社會化的群體,依賴性非常強,一旦受害,沒有獨立表達訴求的能力。兒童有什麼樣的訴求,向誰起訴,誰來控訴,誰來負責,都沒有相關規定。”富敏榮說。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表示,不可操作性首先是現有法律對“什麼是虐待兒童”定性不清,以致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兒童的邊界,也不認為取樂、侮辱、忽視兒童的行為屬於虐待。
  法學專家認為,“虐童”的定義其實很寬泛。除了身體虐待外,兒童營養不良、缺乏適當的住所、照顧和監督不夠、忽視兒童的基本醫療照顧、使兒童失學、剝削兒童勞力或者工作過度、精神虐待與疏忽等等,都有可能涉嫌“虐童”。
  據記者瞭解,1981年,國際兒童福利聯合會曾對“虐童”作出如下分類:家庭成員忽視或虐待兒童;有關機構忽視或虐待兒童;家庭以外的剝削;其他虐待方式。其中,家庭成員忽視或虐待又分為軀體虐待、忽視、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
  受虐兒童亟需法律保護
  一項網絡調查顯示,95.6%網民支持在刑法中增設“虐童罪”,以刑罰方式震懾、懲戒施暴者。
  對此,上海律師富敏榮認為,虐童行為入刑,是放寬虐待兒童的入罪標準。將沒有造成死傷但是性質惡劣的,或者有可能對兒童造成傷害的行為予以定罪,這是法治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未成年人的比例約占總人口四分之一,城鎮居民又多是獨生子女,避免虐待事關兒童最基本的生存權利,無論從家長的期待還是國家的未來角度,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都應該優於成人,實行‘特殊人群、特殊保護’”。
  上海市社會科學院青少年研究所所長楊雄在一份《關於社會工作視野下的兒童福利政策思考》報告中指出,由於傳統文化將孩子養育看作是家庭的私務事,我國尚未建立具體可操作的法律體系和完備的兒童服務體系去應對兒童虐待問題。現實中,每當出現類似問題時,政府有關部門與司法部門往往只能從思想上教育父母,而無法啟動司法程序依法剝奪並轉移不適格父母的監護權。
  對此,楊雄認為,傳統看護照顧孤殘兒童、流浪兒童的兒童照顧體系已經難以適應和滿足當前社會發展要求。兒童福利政策服務對象的範圍需要適度擴大,最重要的是將對象從孤兒擴大到包括被遺棄兒童、被虐待兒童、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等在內的所有身處困境的兒童。因此,制定上海兒童虐待評估標準,建立兒童虐待強制報告制度非常必要。
  他建議,可以由安置幫教部門牽頭,制定並實施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臨時監護辦法;拓展上海市兒童臨時看護中心的功能;建立專門的兒童照顧機構,妥善安置長期不能從家庭中得到照顧的兒童。
  製圖/高岳
  (原標題:法律界人士呼籲儘快將虐童行為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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